政策法规

合肥市出租汽车合乘规定 (试行)

作者:云联城市交通时间:2015-12-25来源:云联城市交通浏览:22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加快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方便乘客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合乘服务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合乘服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乘,是指各自付费的乘客自愿合乘同一辆出租汽车前往同方向目的地的出行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乘服务涉及的市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

第五条  合乘方式采用同一地点协议合乘,遵循自愿原则。即出租汽车驾驶员自愿同意合乘运营并征得乘客同意。同一趟次运营,只允许两户合乘。

第六条  双户合乘路段均按7折计价(含起步基价、车公里租价、等时费等),非合乘路段按原计价标准计费。

第七条  行驶路径选择上,遵照协商一致、方便就近原则。

第八条  合乘运营流程如下:

——合乘双户上车时,计价器开始进行合乘计价。

——任一户乘客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显示当前的计费信息并打印发票,之后计价器维持显示另一户计费信息,恢复正常计价标准,不再折扣。

——另一户乘客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显示计价信息并打印发票,本次运营结束。

第九条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12328)。乘客应在认为合乘服务权益被侵权之日起3日内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市运管处应在10日内办结回复;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办结回复。

第十条  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合乘的,依照拼客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